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汇总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1 04:36) 点击:883 |
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汇总 2007年9月4日,张某某在上海A房产顾问有限公司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张某某以90万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本市普陀区×路×号×室房屋,并约定了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汇总 下面是关于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 ●房产居间合同纠纷之跳过原房产中介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4日,张某某在上海A房产顾问有限公司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张某某以90万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本市普陀区× 路×号×室房屋,并约定了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约定乙方(张某某)同意在甲方(王某某)签署本协议后十五天内与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有违约,按定金罚则处理,甲、乙双方均应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按照本协议约定房价款的1%支付A房产顾问有限公司佣金。王某某于2007年9月25日在房地产买卖协议上签字并收取张某某定金人民币10000元。2007年10月3日,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解约协议,解除2007 年9月8日签订的买卖居间协议。2007年10月14日,张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由上海B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签章。张某某向上海B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5000元。现系争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上海A房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支付居间服务佣金9000元。»全文 ●房屋代购格式条款引发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郑州家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美公司) 被告:秦兰英 2005年5月6日,郑州市民秦兰英准备买一套二手房,于是,她就来到家美公司寻找房产。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代购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秦兰英委托郑州家美公司购买房产,委托期限为90天,此期间家美公司为秦兰英的非独家代理服务提供者;秦兰英通过家美公司的服务看房,家美公司收取80元看房费(每套20元人民币,委托期内超过4套,不再另收,低于4套或退还秦兰英或转入佣金);协议第2条第2款约定,秦兰英不得与家美公司介绍过的房主自行成交,否则家美公司有权获得本协议中约定的佣金;协议第4条第1款约定在家美公司为秦兰英找到交易对象,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秦兰英按合同总房款的1%向原告支付佣金。协议第5条同时约定,秦兰英本人及其任何形式的亲属或其他任何形式与秦兰英相关人员,均不可与家美公司介绍之卖方自行交易,否则视为违约,并按该房产交易价格的2%向家美公司支付违约金。»全文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纠纷类型及处理标准 新国十条出台后,房地产交易市场冷淡,房地产中介机构二手房生意冷清,不少中介为了招揽生意绞尽脑汁使用各种手段促使购房人或售房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意图据此收取佣金。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否就意味着中介有权收取佣金?购房人或售房人何种情形下无须支付佣金?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经办的案例剖析目前房地产居间合同佣金纠纷的常见类型及处理标准。»全文 ●违反合同义务赚取差价,房屋中介公司应退还中介费用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箐、陈欣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汇益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 原告张箐、陈欣宁为与被告上海汇益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益房屋置换公司”)、李强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全文 ■代理词: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纠纷案(被告方)代理词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纠纷案(被告方)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李某某的委托和浙江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全文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陪审员: 本律师受温QQ的委托和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指派,就温QQ诉大连JJ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首先,被告作为房屋中介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服务,收取原告的中介费和定金,双方形成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文 ■论述: ●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纠纷实务探析 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二级市场的活跃和繁荣,委托人通过中介公司以居间的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已成为一种普遍方式,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迅速增多。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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