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案例汇总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1 04:38) 点击:919 |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汇总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下面是关于承揽合同纠纷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 ●室内装修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 【案情】李卓、李越系亲兄弟,为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郊区农民,兼职从事室内装修(吊顶)工作。二人通常在老搭档刘硕承揽到工程后,受其雇请而负责吊顶。2009年11月8日,李越撇开刘硕,直接从业主黎勤处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揽到一笔小工程,并安排李卓具体负责装修。当日,李卓在装修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掉下,受伤并住院治疗7日,李卓以是给业主黎勤搞装修,其意外摔伤应由受益人黎勤负责,出院后多次向黎勤要求赔偿一切损失,但屡屡遇挫。2010年 4月12日,李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黎勤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陪护费、伤残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总计13万余元。»全文 ●本案应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 【案情】 象州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覃玉德、张凤玲系夫妻关系。覃有龙系二原告的儿子,1989年1月16日出生,非农业户口,持有2002年12月 31日核发的B型机动车驾驶证。 2007年9月7日,覃有龙驾驶桂G41336号牌大货车到被告个体经营的象州县“雄光汽车维修店”,要求较紧转向器直拉杆装置的螺栓螺母。被告的修理工人张明发予以承修,在给予较紧并抽走车轮下的三角垫木后告知覃有龙可以试车了。覃有龙便打开驾驶室左门并站在车外伸手启动发动机,不料车辆已挂有前进档位且未拉上驻车制动器,在其扭动电门时,车辆突然往前冲,打开的驾驶室左门被先已停在左前方正由被告方承修的桂G40261号牌大货车车厢右侧碰撞挤压后,夹住了覃有龙的胸腹部,十余分钟后方得以放下,其已窒息死亡。»全文 ●如何区分承包经营和承揽合同中的用工关系 [案情简介]: 某企业(甲方)是从事织布、印染的织染企业,因厂房屋顶漏水,需进行维修。张某(乙方)了解这一情况后,承揽了维修业务,与甲方签订名为《安全责任书》的协议书,约定由乙方组织人员为甲方进行厂房屋顶维修,甲方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1万余元。10月5日,张某组织李某等人进场维修。10月15日,在维修工作快结束时,由乙方找来从事维修的工人李某不慎从屋顶摔下,造成某股骨、颈骨及肋骨等伤害。伤者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李某与甲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此作出了李某受伤害性质为工伤的认定。甲方不服此决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复议认为,甲方与乙方就厂房维修达成的协议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承包经营关系。李某受乙方的聘请参与维修工作,由于乙方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双方是一种雇佣关系。李某与甲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受伤不属于工伤性质认定的范围。因此,复议决定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性质认定决定。»全文 ●从一案看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别 案情: 根据李某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其内容大致如下:“2003年8月15日,大富豪酒店聘用李某在该店做临时工。同年12月17 日,李某在楼上往油罐里加油时,不慎从上滑下来,造成左股骨上殿粉碎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根据法律法规,李某属在工作时受伤,因此,区劳动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对此,酒店不服,认为李某是医七一商场维修服务人员的名义到本酒店承揽电器维修服务工作,本酒店从照顾关系出发,才同意让其到本酒店从事电器维修工作。出事那天,李某按要求对酒店输油泵进行维修后,未经本酒店任何人指派和同意,擅自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给本酒店楼上的油罐加油,不慎从油罐顶上滑下,造成重伤,应后果自负,酒店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全文 ●从一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看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1998年1月某霓虹灯厂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广告公司委托霓虹灯厂制作一个大厦的霓虹灯广告牌一块;完工日期为 1998年3月6日;工程总造价为384283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总造价的50% ,完工验收后总造价的45% 于7日内付清,扣留5% 为保修款,一年后付清;霓虹灯厂需严格按广告公司提供的施工图和效果图施工,如有变动,需双方签字认可;违约将按工程总造价的30% 赔付;延误工期一天将罚款工程总额的1%。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给付霓虹灯厂工程款19万元,又于1998年7月给付霓虹灯厂5万元,余款未付。»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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