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是否符合法律效力现在已经离职,但是之前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有竞业限制,并且规定“如果乙方遵守保密及竞业限制之约定,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补偿,补偿的方式为:每月支付离职时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离职时基本工资指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基本工资);支付方式为:分二年共二十四期支付,每月支付一次。乙方需到甲方所地领取。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则甲方可以停止支付并追回所支付补偿金。此外,甲方有权在支付该补偿金之前决定停止支付,此时,乙方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即行解除”。。。还有规定如果违约一次性支付50W。。
想问,这样合法吗?每月只给基本工资的三分之一,却要支付50W,而且说的是去乙方所地领取,不是打到账户上面, 至今我没有领取过。如果我从事本行业违约吗? |